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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相关术语和定义
来源: 株洲政府门户网 | 作者:株洲政府门户网 责任编辑: 谢先红 | 发布时间: 2022-11-28 | 7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术语和定义除采用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除采用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和定义:

(一)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气瓶充装单位。

(三)安全监察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四)锅炉

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五)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六)压力管道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 mm的管道。

(七)电梯

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八)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 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 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九)客运索道

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十)大型游乐设施

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 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 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十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十二)高耗能特种设备

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十三)监督检验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 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十四)定期检验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周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周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表

 

(十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十六)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

【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辨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是否存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应逐一登记建档,并报市州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辨识条件是: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一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额定工作压力≥9.82MPa,且额定蒸发量≥1000t/h的蒸汽锅炉;

—介质为易燃物质或其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500MPa·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且容积≥100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超高压容器;

—10人以上医用氧舱;

—公称直径≥50mm的GC1级压力管道;

—客运索道;

—A级大型游乐设施。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额定工作压力≥2.45MPa,且额定蒸发量≥20t/h但<1000t/h,或蒸发量出力≥20t/h,且额定工作压力≥2.45MPa但<9.82MPa的蒸汽锅炉;

—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300MPa·立方米但<500MPa·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且容积≥50立方米但<100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3至9人医用氧舱;

—公称直径<50mm的GC1级压力管道;

—B级大型游乐设施(限观览车类、滑行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自控飞机类)。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三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额定工作压力≥2.4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但<20t/h的蒸汽锅炉;

—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0MPa·立方米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除一、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外,其他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

—B级大型游乐设施(限架空游览车类、转马类)。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在公众聚集场所及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十七)安全评价

指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或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十八)安全附件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十九)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二十)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造成的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十一)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指特种设备及其作业场所处于不安全状态、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直接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二十二)重大维修

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二十三)改造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二十四)注销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

(二十五)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

是指含有前项规定的重点监控设备、特种设备数量5 0台(含50台)及以上或居民住宅区电梯数量10台(含10台)及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十六)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企业

 是指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以外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